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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时间:2018-04-04 10:48

摘要: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1 无租使用房产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 无偿提供借款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
       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 无偿使用员工汽车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
       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
       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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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