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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低纳高抵”政策红利节税
来源:葛长银
时间:2018-04-23 12:02

摘要: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不仅要关注调整的政策、“封堵”的政策,还应能依据国家发展大局预测税收政策的走向。如此才能在依法节税方面做到胸有成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和原有税率相比有所下调。本文编写时间为新政策公布之前,所以文章中仍存在17%、11%的税率字样,请各位微友们注意税率变化,并着重理解本文提出的“低纳高抵”思维方式。
       “低纳高抵”就是纳税人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交低税、抵高税”,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比如,依据税收法规,增值税税率为6%的企业,可以抵扣17%、11%的进项税额,其间分别赚取11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的税差,这就是典型的“交低税、抵高税”;再比如企业发放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时可以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中间存在5个百分点的税差,也属于“交低税、抵高税”。并且,这些“低纳高抵”的节税空间,都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规定的,属于“政策红利”,也都是我国税收调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央为企业降税减费的大背景下,探讨“低纳高抵”节税空间,旨在引导企业有意识地利用现行税收制度来降低税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具体调控作用,达到总体上为我国企业减负的目的。
       一、同一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
       (一)增值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执行税率为17%、11%和6%,但执行这些税率的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还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款,征收率分别为3%和5%。执行的税率有差别,抵扣的税款也有所不同,就导致了增值税这个税种的“低纳高抵”或“高纳低抵”现象:低档税率企业从高档税率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都属于“低纳高抵”现象;反之,高档税率企业从低档税率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就属于“高纳低抵”现象。分述如下:
       1.执行6%税率企业的“低纳高抵”
       执行6%增值税税率的企业与17%和11%两档高税率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即:与17%税率之间存在11个百分点的“低纳高抵”,与11%税率之间存在6个百分点的“低纳高抵”;而与5%和3%两个征收率之间存在“高纳低抵”现象,分别发生1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的“高纳低抵”。
       2.执行11%税率企业的“低纳高抵”
       执行11%增值税税率的企业与17%高税率之间存在6个百分点的“低纳高抵”空间,而与6%税率和5%、3%两个征收率之间分别存在5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和8个百分点的“高纳低抵”。
       3.执行17%税率企业存在的“高纳低抵”问题
       执行17%税率的企业“高处不胜寒”,与税率11%、6%和征收率5%、3%之间存在“高纳低抵”的关系,分别吃亏6个百分点、11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但全面“营改增”后,其抵扣范围扩大,较之以前的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执行税率有:25%、20%(小微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减半征收及各种地方优惠。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税率差,也就存在“低纳高抵”的节税空间。
       1.利用低税区交纳9%,抵减25%
       一个税率为25%的企业如果将全资子公司选择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经营,当地的优惠税率为15%,中央和地方按6:4分成税款,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分给地方的6%(15%×0.4)前五年不征税,企业只按9%纳税(15%×0.6),而分回母公司的利润不纳税。这就相当于子公司交了9%的税,抵减了母公司25%的税。
       2.利用加计扣除按100交税,按175抵税
       依据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总体按175%加计扣除”。这类企业的研发项目所获得的财政资金,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其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收到100万财政资金计入应税收入,在支出这100万用于科研项目时,可以按照175万列支费用,从而获得了112500元[(1750000-1000000)×15%]的“低纳高抵”节税效益。


       二、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
       (一)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1.工资薪金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执行3%到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免征额为3500元(加200元健康保险为3700元),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低档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之于25%、20%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存在“低纳高抵”的节税空间。
       比如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某一员工当月应税收入为5200元(含200元健康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45元[(5200-3700)×3%];5200元计入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为1300元(5200×25%)。在社保费用固定的前提条件下,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抵扣1300元企业所得税,税款之差达到1255元。这就是“低纳高抵”带来的节税效应。
       2.劳务报酬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在50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放的劳务报酬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节税空间。
       比如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给某位兼职专家发放20000元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3200元[20000×(1-20%)×20%],20000元计入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缴纳3200元个人所得税,抵扣5000元企业所得税,税款之差达到1800元,这就是“低纳高抵”的节税效应。
       3.工程劳务综合税负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工程劳务综合税负是指承担工程劳务的自然人在领取报酬时交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税率为3%,加上12%的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地方规定,或1.5%或1%,合计为4.86%(3%增值税+3×12%附加+1.5%个人所得税)或4.36%(3%增值税+3×12%附加+1%个人所得税)。在支付工程劳务报酬时,发放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4.86%或4.36%的劳务发票,就可以抵减高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比如从税务局开来100万工程劳务发票,交纳4.86万或4.36万综合税费,就可以依据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抵减25万、20万、15万的企业所得税,中间的差额都是绝对值。
       (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是:进项税额如果抵扣了,成本就相应减少,利润就跟着增加,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增加。
       依据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小微企业年底的收入2000000元,成本为149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10000元,当月又发生一笔运输费支出10000元,其中税款1100元。如果这笔税款不抵扣,10000元费用全部进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500000元。符合政策,可以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50000元(500000×50%×20%);若1100元税款抵扣了,不进成本,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1100元,需全额纳税100220元(501100×20%),多纳税50220元。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牺牲1100元的增值税抵扣,节约50220元的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存在很多“低纳高抵”节税空间,也不是在一篇短文中能够交代完的。我们在此只是抛出一个“思路”,希望纳税人在具体的实践环节,结合税收具体条款,不断发现“低纳高抵”节税空间,并妥善利用。但在充分利用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注意“低纳高抵”政策空间的“边界”,要做到不越界,合理合法地利用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注意不同税收条款中“低纳高抵”的操作方法。简单的条款只要备案就可以操作,比如加计扣除;复杂的条款,则需要进行商务沟通才能操作,比如按简易方法计税,甲方不同意,就无法操作。
       三是注意我国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即“低纳高抵”政策空间的变化,以变应变——不然,在越来越严格的税务稽查中,“受伤的总是你”。
       总之,利用“政策红利”节税,企业就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不仅要关注调整的政策、“封堵”的政策,还应能依据国家发展大局预测税收政策的走向,如此才能在依法节税方面做到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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