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我公司是销售货物及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货物按16%,安装服务按3%的简易征收确认收入。上述安装劳务是否可以因客户的不同要求,有些合同选择10%,有些选择简易征收?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安装服务根据交易双方约定,贵司既可以开具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3%的发票,也可以开具税率10%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
问题 2
我公司是地质勘查企业,有时还有一些钻探工程施工工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怎么确认收入。公司基本是收一部分预收款,合同完工后交付报告,甲方全部付款后开发票才确认收入。可以这样吗?
铂略答:
一、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也有“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之描述。
若跨年度,则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的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问题 3
技术服务行业,签订一年期合同,规定了一年期的收款金额。我司一次性开具全额发票,然后按期确认收入,应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一、如果属于持续性劳务活动,按期(月)确认收入应属合理。
比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一年开具一次发票并不妥当。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依此来看,您不应确认一次收入,也不应一年缴一次增值税,所以一年开具一张发票并不恰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果企业一次性开具发票,则需要就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是可以的,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时点,而确认收入应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确定,两者可以存在差异。
问题 4
我们公司是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同时,是否需要按照此收入缴纳增值税。请问如何操作?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是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适用营改增的提供劳务,建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应依据上述条款判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是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分期确认收入与成本的,会计与增值税确认收入和计税依据时间点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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