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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八问八答!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19-04-08 09:50

摘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 1:

总分公司分别在省内两个城市,均独立核算,税务独立申报,现分公司亏损欲注销,平帐到最后,分公司欠总公司往来款,必须要转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交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如上所述,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公司注册为非法人,没有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无法核算会计利润的,也就无法查账征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采取核定征收,如果采取的是按查实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则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2:

政策性拆迁补偿款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性拆迁取得的拆迁赔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问题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公司购买一辆汽车,价值100万元,是否可以会计核算上也一次性计入成本?

铂略答: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此公告乃是对于该条款的特殊规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执行本公告(即:税法上一次扣除,会计上分期折旧)。

 

问题 4:

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将股份卖给外方,希望在收购完成前将未分配利润转成注册资本,这样会把收益(收购价格-注册资本)降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是这样的吗?对于这类股权转让的税是怎么样的?

铂略答: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质属于先进行未分配利润分配,再进行追加投资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中方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成本,适用25%的税率,而其股权成本包括了上述利润分配的部分,因此,会降低股权转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问题描述的情况下,的确会少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 5:

若今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当月没有开票,发票开在明年1、2月份,凭证附件显示为今年12月费用,这笔费用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扣除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情况只要业务真实、凭证合法,并不影响税前扣除。

 

问题 6:

稳岗补贴的政府补助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 7:

我单位2018年开始为职工缴企业年金,单位为职工补缴到2016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什么标准可以税前抵扣?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相应年度扣除限额。

 

问题 8:

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前一直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税务局要求我们改成查账征收,请问这样对于我们单位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

铂略答:

一、关于有利或者不利。


这取决于盈利水平。比方说:收入500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实际利润率20%,当然核定征收税负低。如果核定应税所得率20%,实际利润率10%,当然查账征收税负低。


二、关于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也就是说,是否核定征收,取决于客观实情及税法规定,而非人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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