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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确认收入税务处理,七问七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19-11-04 09:22

摘要:饿了么外卖,确认收入以金额确认收入吗?怎么账务处理?我们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 1

饿了么外卖,确认收入以金额确认收入吗?怎么账务处理?

 

铂略答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型的O2O餐饮模式,主要有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为代表的第三方外卖平台, 他们是餐饮领域最受青睐的O2O模式,其改变了传统的企业组织管理形式,因此必须了解这种餐饮业务的直实性质,才能做好相关财务工作,这种O2O模式收取的平台服务费或提取的佣金,因此应将其作为收入来确认。

 

问题 2

我们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铂略答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计税方面依照对外销售价格即可。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公允价值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其实还是指正常市场销售价格。)

 

问题 3

店面做活动,满10000送2000活动,如何确认收入?

 

铂略答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比如上述“满10000送2000”,即实际收取10000元。那么,您的“10000+2000”只是标价,实际就是“10000元”商品。您就是取得了10000元的收入。

 

问题 4

有关于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铂略答

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 5

销售需要安装的产品给客户,客户已付款,且已开票,年底尚未给客户安装,安装是商品销售的关键组成部分,应该确认收入?还是合同负债?需要交所得税吗?

 

铂略答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所得税法,上述情形皆不应确认收入。

 

第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上所述,既然“安装是商品销售的关键组成部分”,则“尚未给客户安装”情况下,客户显然并非“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而不应确认收入。既然收款,新准则下可以作为合同负债(合同义务产生)。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四)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既然“尚未安装”,客户显然无法因此得到报酬,因而不应确认收入。

 

问题 6

建筑施工企业给甲方开具发票,需要确认收入吗?

 

铂略答

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若依此条开具发票,则与确认收入一致。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若依此条开具发票,则可能与确认收入并不完全相符。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问题 7

供热公司收取的入网费(供多少年的暖不定),供热公司的供热年限(20年)确定,那么入网费可按供热年限20年分期确认收入吗?有相关依据吗?

 

铂略答

此问题没有专门针对此项业务的规定,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文件认为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个人认可此观点,理由如下:从道理上讲,一次性入网费相当于供热设施安装费(不止是最后入户部分,还有公共部分分摊),理应随着安装进度确认收入(此安装通常比较简单,所以也就是一次性确认)。而对于分年供热服务,则对应于每年所收到供热费。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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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