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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8问8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19-12-02 09:21

摘要: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捐款记什么科目?是否可以一次抵扣企业所得税?

问题 1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这里很明确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不包含补充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在税前扣除也有明确规定,但不包含补充公积金。

 

按照目前的文件,对于补充公积金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以及扣除标准,建议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处理。

 

问题 2

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捐款记什么科目?是否可以一次抵扣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公布的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包含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因此,对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捐款,应属于可以进行捐赠扣除的公益组织,通过该组织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另对于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定,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因此上述对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不属于全额扣除范围,可以限额扣除。会计科目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问题 3

我企业是属于婴幼儿产品批发业,想给嫣然天使基金捐款,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铂略答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具体条件如下:

 

一、用于公益事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四、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参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 4

请问赞助费是都可以全额抵扣吗?

 

铂略答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若属广告性质,则可比例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若属公益性捐赠性质,则可依法比例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 5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下来的当年就可以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吗?

 

铂略答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 6

请问企业闲置资金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需要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若上述闲置资金用于非保本的资管产品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见要看闲置资金的支出用途,具以区分征税的性质。

 

问题 7

公司为员工提供无息贷款,会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员工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注:对于非金融企业资金无偿拆借,通常会用到此条,即以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一)、(三)两项多半用不到。)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此项规定,若借贷对象并非关联方(若为关联方,则另有特殊规定,自应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处理),且并不支付利息,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8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功后,国家给的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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