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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国家动真格了!更重要的是......
来源:国务院官网、税台
时间:2020-08-06 09:34

摘要:8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推出一项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新政!会计抓紧时间学习!

国产芯片重磅利好!

国务院发文:

这类企业免征10年所得税!

 

 

原文件节选如下(财税政策):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九、附则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其实今年国家对于企业的扶持力度一直都很大,从社保到税收,一个比一个给力!

 

那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呢?

 

重要提醒!

这九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规定: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规定: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九、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位财务小伙伴们,你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马上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今天起,

这是企业所得税的最新税率表!

 

 

1、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3、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4、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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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