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好快啊,还有不到10天,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结束了,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汇算的话题。
看今天文章的标题,很多人可能觉得很奇怪。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这个分录怎么感觉怪怪的,计提折旧不是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怎么还直接贷银行存款了?
其实不仅日常工作中有这样处理的,还有比如当期购进了一台设备,价值10万,会计这样做账
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然后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累计折旧 10万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
包括最近也有一个读者发来这样的信息。
大家为什么这么做账?
但凡学过会计的都知道,什么情况要应该确认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确认后后续应该如何计量?
会计准则有规定,购进的有形资产是为了生产等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确认为规定资产。
确认固定资产应该在使用寿命期限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那么很显然。
文章开头的两种核算方法,实质上都并不符合准则的规定,一个根本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个确认为固定资产,然后一次性计提折旧。
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核算呢?难道大家都没学过会计?
不是,出现这种核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用税法的思维在进行账务处理。
最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后面,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税法上对于不超过500万的新购进设备、器具允许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也就是这句话,让很多会计同行开动脑筋,做了上面的分录。
很显然,这样做肯定是不符合准则规范的,做账还是要按照会计规定,不能按税法要求来做账。
但是现在你说,我就是这样做了,我也不打算改了,那我有没有税务风险?我汇算应该怎么填表?
好吧,你如果真这样干了,你如果是大型公司,特别是上市企业,每年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你这样做,审计师会让你调账,那是必须严格按照准则,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方法处理的。
不能说我今天买设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直接计入。
那么小企业没人干涉你,你主要考虑的是税务风险,那这样干有税务风险吗?
真没有,为什么呢?因为你就是按照税务的方式在做账,税法上允许你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你会计上一次性记账计入了成本费用,并未违反税法规定,自然不存在税务风险。
你的问题其实就是做账不按准则,不符合实际资产价值按适用价值分期影响利润的实际情况,会计利润会失真。
那么这样做的话,汇算清缴怎么完成呢?
注意,两种都不涉及调整,你会计核算和税法保持了一直,没有税会差异,还调整啥。
第一种直接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的。
这种你连A105080资产折旧表都不用填。
第二种,你计入了固定资产,还一次性折旧了,那你填A105080时候也如实反映上。
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都是10万,也不存在纳税调整。
其实感觉也倒是省事了。
当然,如果税法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没有了,你还这样处理,那自然是需要调整的,因为没有了一次性扣除的政策,税法是有个最低折旧年限的。
机器设备是10年,那你会计再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那汇算清缴时候你就需要纳税调增了。
那么,对于其他必须严格按会计准则核算的,那你如果要享受税法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那就有税会差异了,一般就是折旧前期纳税调减,后期满满纳税调增回来,麻烦相对麻烦一些,毕竟你要享受政策,除非你不享受这个政策,会计折多少,税务当期就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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