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化工产品正丁烷的最新增值税率是多少?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销售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13%,特别列明部分货物执行9%税率。
对于上述“化工产品正丁烷”,并无特别文件注明执行9%税率,因此应当按照一般货物13%增值税税率执行。
问题 2
企业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铂略答
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
保本的理财产品,收取的收益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 3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税率按3%还是1%开具?还是按照3%开减按1%缴纳增值税?
铂略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上述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仍按3%征收率开具。
问题 4
公司卖车给个人,车辆原值20万已折旧了四万,现在九万卖出还需要交增值税吗?除了增值税还需交什么税?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按1%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你司购进小汽车时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且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现在销售应按不含税销售额*13%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要按照资产处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5
我公司在建厂房需要领用我公司生产的苯板进行外保温处理,领用时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
铂略答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儿需要重点解释一下第(四)项。营改增之前,确实这种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然而,营改增之后,已经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此项已无意义。(注:原先营业税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
问题 6
赊销合同,先货后款,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内付款,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发货当月还是收款当月?
铂略答
首先,给您列举相关文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分析如下:
一、若货物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开具发票,则因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若以“赊销方式销售”,且约定发票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而开具,且已签订“赊销合同”且合同明确收款日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注:此处乃是指“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而非“实际”收款日期。)
三、若先于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而收款(虽然可能不大),且于收款日开具发票,则因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 7
公司邀请外部人员(如专家、讲师、颁奖嘉宾等),他们的差旅费(机票、酒店、火车票、住宿费等),可否全额所得税前列支?有什么特别的注意事项吗?这些外部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能否抵扣9%增值税?
铂略答
一、增值税确定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直接、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问题 8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票按5%,还是1%?能开专票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3%征收率”项目。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因此不适用上述文件。
如果对方并非消费者个人且依法索取,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免税规定,则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9
请问员工租车给公司用,签订了私车租用协议每月租金为400元,那么他每月是否写个白条(注明身份和收款内容信息)就可以报销租车费,然后公司给他申报个税时按财产租赁所得给他申报,是不是增值税和个税(就此租金部份)都不用交税呢?
铂略答
如上所述,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不用发票、申报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注:此项多执行500元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10
请问饲料销售企业在销售混合饲料环节免增值税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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