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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发票管理的税务处理10问10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21-07-01 14:08

摘要:收到做进福利费的专票是不是也要认证?然后再做进项转出?现在发票服务平台存在很多以前收到专票不能抵扣的,也没有认证,该怎么处理?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是否能正常抵扣?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文件?

问题 1

 

收到做进福利费的专票是不是也要认证?然后再做进项转出?现在发票服务平台存在很多以前收到专票不能抵扣的,也没有认证,该怎么处理?

 

铂略答

计入福利费的专票是否认证,可以企业自己选择,如果选择认证,需要做转出处理;也可以选择认证不抵扣选项,这样认证了也不会作为当期进项进行抵扣;另外还可以选择在“有效税额”栏填写0,这样,该发票也进行了勾选但没有抵扣进项税,当然你也可以不勾选认证,不过这个发票的信息会一直在你的系统中留存。这些方式你都可以选择。发票服务平台存在很多以前收到专票不能抵扣的,也没有认证,可以不进行处理。也可以按上述其他方法操作。

 

问题 2

 

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是否能正常抵扣?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文件?

 

铂略答

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专用发票,并不构成不能抵扣因素。

 

没有任何文件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儿来自于税法适用。逻辑就是: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等文件所列举“不得抵扣事项”,并未列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一项。

 

当然,我之所以说“并不构成不能抵扣因素”,而未说“可以抵扣”,是因为这事不影响,但抵扣还要其他条件,比如说得是真实业务,虚开发票本身违法甚至犯罪,当然相应发票不得抵扣。同样,这儿也只是“比如”,开放式列举也不便于全部列出了。

 

问题 3

 

我公司有一栋大楼,将大楼出租,在大楼里建立了一个智能会议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这个大楼里的会议室,收取租户会议管理系统使用费(不是会议室使用费),按什么税目开具发票合适?

 

铂略答

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注释:

 

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按信息技术服务税目开票。

 

问题 4

 

BJ是总公司,SH/GZ是分公司,平时三家公司会有一些应收应付,包括与业务相关的,还有一些代垫款项,还有管理费等往来,这些总分公司之间的应收方能给应付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说与业务相关的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业务无关的代垫/管理费等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铂略答

开具发票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有应税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仅仅是往来款,记台账并根据往来款项性质出具借条或收据即可,不能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问题 5

 

我们单位是承租人,租赁公司和我们沟通说想将本金与利息费用分开开具13%的发票,应税劳务名称分别开具为设备名称与利息费用,这两种做法是否正确?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税额抵扣?

 

铂略答

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既然属于“租赁服务”(而非贷款服务),则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可依法抵扣。

 

问题 6

 

超市(小规模)把其中的一层楼租出去,是开租赁发票吗?超市能不能自己开票,税率是多少?

 

铂略答

一、发票开具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并依照税法规定计税。

 

如上所述,乃是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5%,按照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即可。

 

二、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问题 7

 

没有钢材销售的经营范围能否开具钢材销售发票?有没有相关的超范围开具发票的文件?

 

铂略答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还有其他一些答疑,内容都差不多;就不全列上了)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问题 8

 

电子增值税发票如当月开具错误,不可作废,只可红冲。问题1:当月红冲需要先开信息表吗?问题2:当月红冲,重新开具正确发票的情况下,原开具错误的发票和红冲的发票有没有必要勾选认证后再进项转出(都是发生在当月的,并未隔月的情况下)

 

铂略答

一、确实如您所述,电子专票系统目前不可作废,只可红冲。

 

二、关于红冲流程,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有明确规定: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问题 9

 

不是税控机打的销货清单是否可以报销?

 

铂略答

(一)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标准格式。

 

(二)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也可自行打印。

 

参考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2019-09-09):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清单可以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可以附小票,也可以自制。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三)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导入清单。

 

参考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2020-04-10):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电子普通发票)清单导入的功能。

 

问题 10

 

销售配件,可以开"配件一批”,附清单吗?专票或普票?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显然,“配件一批”过于笼统,无法反映业务实际、具体情况。

 

一、如果发票分项目明细开具,自然不必附清单。

 

二、如果发票汇总开具,则必须附有清单。

 

(一)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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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