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就读EMBA已经悟空见惯。
读个EMBA通常需要几十万学费,问题是:这个学费企业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学费80万,涉及税额20万,不是小数。
1.
按常规,学费应该属于培训费,也就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是,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布过一个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EMBA虽然不属于学历教育,但属于学位教育,那就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开支了。按规定,学费应该由个人承担,因此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这个学费实际是由公司支付承担的,这部分学费还得作为参加培训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通常能参加EMBA的都是高薪人员,一不小心,这个税率就是45%。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这个EMBA学习真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呀,由公司出钱也是理所当然的?
确实是的,但制度摆在那里。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学历、学位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教育认证,和个人无法分割,个人离开也将带走个人学历和学位,因此这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应该属于企业成本费用,当然也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
怎么办?
这里我开个脑洞,如果EMBA毕业后不要学位,是否就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了呢?
对照上述《意见》(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这个学费应该属于其中的“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针对公司高管参加EMBA,如果企业制订一个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强调企业高管外出培训对企业管理提升的重要性,则更能说明这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务检查时被要求纳税调整的概率。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意见》中的另一个特别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也就是说,公司高管EMBA学费等,不能超过当年职工教育经费的40%。如果超过了40%怎么办,《意见》没说,好像也不能怎么办。
以上是制度层面的解析,在实务层面,也许税局也会认为公司高管EMBA培训支出是属于企业正常经营需要支出,就是职工教育经费,控制在8%限额内就可以税前扣除。
3.
还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而是作为其他管理费用支出,即可以实现税前扣除,又不受8%限额影响,这是不是更好呢?
《意见》中就有这么一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企业高管在国内参加培训和到境外培训,从本质上而言,是没有区别的。问题是《意见》就这么规定了,将EMBA学费作为其他管理费用,个人认为税务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但有几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确实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包括: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核电企业、航空企业。如果你恰好在这几类企业,那这个EMBA学费就可以大大方方在税前全额扣除了,当然也不必担心被缴纳个税。
对了,一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
唉,这个其实也蛮奇怪的。你觉得呢?
最后的话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有时确实不太好界定,有一些灰色地带,并不是非黑即白。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强调两个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二是合理的原则,合理的原则是税务稽查的一大利器,许多不合理的费用都可能因为这个原则而被要求缴纳调整。
因此,企业在处理政策不明朗的扣除项时,做到以下三点,降低税务风险:
一是做好沟通,了解分管税局的执行口径;
二是做好风险评估,对扣除风险较大的项目,一定要谨慎处理;
三是做好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证据,避免被税务稽查认定为偷税。
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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