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月征期定了!不延期!15日截止!
(2) 社保入税动真格了!社保首次被税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
(3) 个体户新政!7月15日起执行!
(4) 新电局有变!全流程认证时代来了!
(5) 全国统一 “会计信用档案”来了!7月1日起执行!
(6)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了!
(7) 7月大征期!印花税申报这样操作!
01
7月征期定了!
截止15日!

税局明确:7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7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02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重磅发布!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这一重大变化,将影响所有企业!


这份新政不仅重构了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更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长期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情况将得到改变。该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企业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或虚构劳动关系骗保等行为,将直接影响信用评级。新政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覆盖主体扩容强制覆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而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
03
个体工商户登记迎来重大变化
7月15日起施行!
6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迎来了重大变化!

划重点!!!
1、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2、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3、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4、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
04
新电局升级调整!
全流程需认证
4月25日后,广东、湖北、浙江电子税务局强制调整登录方式:

主要调整内容:
1、开票权限验证加强
开票业务需接收短信验证码后方可操作。
若开票员无权限,系统将返回报错提示,需提升认证等级或调整权限设置才能继续操作。
2、影响业务范围
涉及业务:数电发票(进项/销项)等电子税务局相关的业务操作。
影响地区:广东、浙江、湖北(开票权限确认涉及全国)。
建议操作
✅ 提前检查开票员权限,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开票资格。
✅ 如遇报错,请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身份验证或联系管理员调整权限。

这是系统更新的新功能,相当于进行了二次扫脸认证。
遇到这个提示,我们点击开始认证,这个时候系统弹出认证二维码,扫脸认证或者短信认证。


账号密码登录的,除了【助信码】和【开用票授权管理】 其他发票业务统统要短信认证!!!
05
全国统一 “会计信用档案”来了!
7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 奖惩全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对其作出的单位、个人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
小编提醒:你的优秀表彰、违规处罚都将永久存档!以后升职加薪、职称评审,这些记录就是你的 “职场成绩单”。
✅ 全国统一 “信用档案”:单位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单位的会计奖惩信息。个人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
小编提醒:所有奖惩信息全上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行业组织一查便知!
✅ 10 天极速更新: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小编提醒: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系统!连处罚撤销都有时限,信息非常透明。
✅ 异议申诉: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小编提醒:任何人对记录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在平台提交材料,财政部将在 15 - 30 天内进行核实更正,保护会计人的权益。
全国统一“会计信用档案”对会计们的影响:
1、优秀会计的春天来了:表彰奖励直接变 “加分项”,高端人才选拔、岗位晋升稳了!
2、违规成本暴增:伪造凭证、虚假报告?处罚信息一挂,资格审查都受限!饭碗都可能保不住!
3、会计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发现平台的记录有误,会计可以马上申诉,会计再也不怕信息 “背锅”。
06
多地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执行
一、广东佛山

1.缴存基数
2025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佛山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缴存基数上限为28959元(相比2024年上调189元);
不得低于佛山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080元(相比2024年上调180元)。
2.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已降低缴存比例单位除外),上限均为12%,取1%的整数倍,且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下限为10%,上限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
二、广东揭阳

单位和职工(包括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22596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和规定的比例执行。
月工资基数下限不低于揭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湖北十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105元;茅箭区、张湾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950元,其他县(市)区下限为1800元。
在堰中央和省管企业、垂管单位在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时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须一致。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确定。
四、福建泉州

1.上限标准
2025年泉州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95586元÷12×3=23897(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23897×12%+23897×12%=5736(元)(四舍五入)。
2.下限标准
2025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2195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2195×5%+2195×5%=220(元)(四舍五入)。
2025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2045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2045×5%+2045×5%=204(元)(四舍五入)。
五、陕西西安

1.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4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4年1—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07
印花税申报实操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
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具体申报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


若纳税人没有进行印花税核定,就需要“按次申报”了,但是“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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