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抵免政策与之前的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铂略答
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解读第一条,税收抵免政策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境外投资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递延缴纳10%预提所得税,并额外获得投资额10%的税收抵免。两项优惠独立存在,互不排斥 。
问题 2
关税和增值税缓息是否都计入财务费用 ?
铂略答
是的,计入财务费用。
缓息的性质:缓税利息是海关针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税时,因推迟缴纳税款而收取的利息。其本质是企业因占用税款资金而付出的代价,会计上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因此计入“财务费用”是普遍认可的做法 。
问题 3
DDP贸易方式下,海关缴款书抬头是买方还是卖方
卖方委托国内货代代扣缴进口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抬头应是开卖方还是买方,如是买方,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对应的账务处理应怎么做 ?
铂略答
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私相授受”。钱由谁出,这个自便,但纳税人不能改变。也就是说,对于进口而言,海关缴款书抬头纳税人,还是买方。
买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缴款书上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给卖方的钱)
问题 4
来料加工复出口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有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过程中,有一部分业务外包给其它公司加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因来料加工出口是免增值税的。所以当我们出口后,外包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铂略答
是的,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题 5
老师好,综保区企业以非贸形成支付特权使用费后,还需向海关申报缴税吗 ?
铂略答
一、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如支付的费用仅用于境外研发、品牌推广等,未直接关联货物本身),则无需向海关申报缴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要有货物进口,否则海关不会就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二、是否构成销售条件。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例如,不支付该费用则无法购得货物或无法以合同约定条件成交),则需向海关申报缴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构成协助的特许权使用费)(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构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例外)(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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