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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详情

    从“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了数月的等待,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终于出台,且内容的修订篇幅较大。
    正式的《实施条例》在新个税法的框架下以及10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如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      对“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厘定;
    -      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      基于对数据信息的要求,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划分;
    -      进一步完善了对税收征管的规定;
    ……
    如大家所见,经过了多番修订的《实施条例》,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乃至整体税制改革的进步。
     
    同一天,经过意见征求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炉!
     
    如果要从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中找出一个亮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是最有力的竞争者。不仅是因为这在我国税收史上是首次尝试;更是因为,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能按规享受,则将切实有可能迈入“万元无税”时代!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办法》除在一些项目的可抵扣金额上给予了更大幅度的政策优惠,也在征收管理,特别是一些概念性内容以及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采集方式等此类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上进行了明确。
     
    政策愈发明晰实为幸事,然而工作中各类具体问题又是千帆各异。本次课程,铂略第一时间特邀税政专家,在按项目系统讲解两份文件的同时,结合实务中普遍的难重点带来解读。

    章节介绍

    相关问答 更多 >

    •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也可选择次年汇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填报,您所在地税务只能填报一次的说法是有误的,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从第七条也可得知,如果1月份未填报,也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时再次填报以补充扣除。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19-01-08 18: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据实预扣预缴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9-01-05 08:25
    •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您好,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延续了年终奖计税方法三年,
      财务分析
      1个回答2019-01-02 13:41

    课程评价 更多 >

    • 斋力夫
      斋力夫 2024-03-11 10:46:39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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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奕清奇
      奕清奇 2024-02-22 16:11:26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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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僪醉蝶
      僪醉蝶 2023-10-23 14:53:41
      5.0分
      • 内容充实

    讲师介绍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前税务官员
    总局稽查局优秀通讯员

    讲师最近课程 共计179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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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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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