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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题

    课程详情

    本次课程将为企业梳理和讲解总分机构汇的税务基本概念、汇总纳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常见难题,使存在总分机构经营模式的企业能够做到有备无患。

    章节介绍

    相关问答 更多 >

    • 徐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应当依法、据实(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移送方作为销售、受送方作为购进处理。

      发票
      1个回答2018-02-26 13:42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从两方面答复: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分公司将产品已送到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再销售的话,同样按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产品在总分公司之间移送,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7-10-2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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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蓉子
      天蓉子 2023-12-04 1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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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ver Harvey 2023-10-07 1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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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充实

    讲师介绍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前税务官员
    总局稽查局优秀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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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机构税务热点问题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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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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