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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贴 是否需要发票支撑,才可以不作为个税基数
这个问题并不矛盾。
一、如果定额补贴,则不需要发票。比如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每人每天补贴多少元。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里是指确实因出差而发放差旅费补贴。如果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可以免税的差旅费补贴也应符合规定标准,这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地标准是多少。
二、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比如因公务出差而发生交通、住宿、餐费之类),实报报销,这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这个就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