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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分配利润时是可以按照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但如果股东中有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分红时只分配给法人股东,会存在税务风险吗?
您好,1.不存在,只要利润分配条款是真实的,也不存在公司将红利再转付给个人股东等情形。个人实际没有取得股息的,自然不能征收。
2.不存在。但是合伙企业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文规定,应当由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项目缴纳所得税。对于公司合伙人,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直接投资”条件,很多地方不准许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国税函2001
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