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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中分公司可否享受总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一并纳入总公司进行计算;相应业务当然适用总公司政策。
也可参考一下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
您好,如你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则你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以当年度整个企业(总机构加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一起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税收优惠。总机构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按规定进行税款分配,分支机构凭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