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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一个项目,并没有走入股的程序,只是签属了一个合作协议,请问项目结束后,对方付给我公司的投资收益及收回的投资成本,我公司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然后怎样合理避税呢?
您好,一、会计处理: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故采取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核查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取得、持有与处置三个过程分别写会计分录:
⒈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⒊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⒋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记)
——其他综合收益(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二、涉税处理:
收到利润时,如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如果甲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