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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调试,并且在合同中分别列支销售和安装调试的金额,这种是否算兼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如上所述,“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调试”,既然“同时”,则为混合销售,而非“兼营”(兼营各项并非同时、同客户)。当然,此乃“特殊”混合销售,因为另有文件规定,“特殊优于一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虽然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实质上却按照或者可以按照“兼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