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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问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目前并无相关政策规定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费用应如何缴税,如果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100元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个人所得范围的,那该亲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公司支付给员工亲人的100元可以理解为是因员工工作而给员工的奖励,个人认为应该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供参考。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