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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招拍取得一块国有建没土地现税务局要收我们耕地占用税/这个合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十九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招拍取得一块国有建没土地,是否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判定,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通常政府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只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所以建议贵公司查找一下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确定是否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二是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