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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问题:b公司需要a公司资金来生产经营,属于长期挂账的。资金怎么走,可以合理合法。
您好,从金融监管层面,国家是不支持甚至不允许企业间资金借贷的,但实际上在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资金借贷现象。这不是通过资金账务处理就可以合法化的问题。
除了企业集团间的统借统还业务,无论是否关联企业,是否收取对方利息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即使不收利息,根据税法规定,也可以按视同销售征税。
但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然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统借统还业务属正常企业资金拆借,免税。
您单位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合法化,但商业银行会收取一定手续费。也可以先存后贷,a公司办理存单,b公司通过存单质押办理贷款,但同样会增加融资费用。或通过买卖合同进行回购,或者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比如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的,先个人从a借款,个人再借给b。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