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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您好!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由于贵公司并无最近时期销售该礼品的行为,因此应根据第二顺序确定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该礼品的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因此应当以购进的不含税价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10000/1.03*13%。
2. 首先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要求: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贵企业本身从副食店(包括京东平台)所取得的上述烟酒、茶叶均不得接收专票。其次,从商品的实际用途来看,更适用的是“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个人”的视同销售条款,个人理解,“交际应酬 个人消费”所做的进项转出是针对原先购进商品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免去再次计提销项税额的麻烦,通过更为简便的方式“补齐”增值税的链条(不销售则不抵扣,销售了则允许抵扣),像这种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情况,从平衡增值税链条而言,一般在模糊地带时,倾向于按照视同销售补征增值税来处理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