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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总经理从今年开始兼任了另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同集团),所以我们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从兼任月开始,总经理的工资双方共同负担,各50%,我司先支付,再向另一家公司申请50%费用,此业务需要开
我另外打个比方吧:您和张三去市场买水果。如果您二人各自买了一斤,各自向市场付款;则您二者之间没有什么业务发生,也不用开具发票。
而如果您买了二斤,付了市场全款;又给了张三一斤,收了张三一斤的钱。其实是您买了二斤,自己吃一斤,卖给张三一斤;自然应就销售一斤开具发票了。
此案例也是一般:您购买了总经理100%的人力资源,销售50%给了另一公司,自应依法开具发票。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