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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土地后建厂房,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必须按土地证上的年限摊销么?
您好,观点:无形产的使用年限不得随意调整,若人为调整为房屋的年限存在涉税风险。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单位数量。估计使用寿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以及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对于无形资产取得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实务中,企业取得的土地,是基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取得的,合同中载有使用年限。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按照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50年或70年摊销,属于按照“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摊销,且不超过法定权利的期限,做法是比较稳妥的。若将土地使用的摊销年限缩短至房屋的使用年限20年,企业需要提供“减少控制期限”的充分说明,有难度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产资准则》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