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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上半年在甲单位工作,发放工资薪金,下半年调动到乙单位工作,发放工资薪金,同时甲单位还有部分延迟工资薪金在下半年给该同志发放,两单位都履行了全员全额申报,在本单位代扣了本单位发放部分的个人所得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