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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支出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特殊有规定的按收付实现制调增吗?应该怎么理解?
法律上有一条原则:特殊优于一般。比如说:公司通知,周末加班,财务部不用来;那么公司除了财务人员之外,其他员工都要加班,而财务人员不用。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若另有规定,则执行“另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事实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时,销售已经实现,会计上理应全额确认收入;但是这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果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计提工资,但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现行政策,汇缴结束前支付也可税前扣除),则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而需要纳税调增(五年内实际支付,则可依法追溯、调减)。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