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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按10%税率在未开收入申报租赁收入20万元,近年客户不租我司房屋,此业务取消,今年租金税率变为9%,申报在那栏冲销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相关要求,原“10%税率的服务”调整为“9%税率服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栏次。
例如:本月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元,税额90000元;开具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20000元。
《附列资料(一)》 “9%税率服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0-200000=8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0-20000=70000(元)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