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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会计上不再折旧,税法又是否允许每年将折旧税前扣除呢,谢谢
税法上可以计提折旧,原因有二:
第一,因为税法并不承认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升高,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税法并不要求其纳税,同样,公允价值下降会计上确认的损失,税法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看来税法根本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问题。如果不允许计提折旧,那么出租房屋的成本如何体现呢?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
第二,既然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则在税法上两种价量模式都是一样的,如同成本价量模式的原理一样,租金是投资性房的产取得的收入,只有计提折旧才有可配比的成本,这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计量模式,税法上都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