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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1月份离职,但2到6月份都要给这位员工发提成,已经申报个税了,但是个税系统里离职的时间写的是1月,这样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报税本身不存在风险,可能税务机关会问为何要为离职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做任何的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相关的其他项目都不能进行扣减,这位员工可能在其他地方已经扣除了,这涉及离职后的相关的一些提成费用的递延支付,可以跟税务机关解释清楚。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之前,个人建议若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员工应做好相关车辆使用的记录,可从两方面分析:
若是出现本问题中的情形,按照实际里程数来给予补贴或者报销,每个月金额不等,且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都享受的话,应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是企业当中对员工按照一定的级别划分以后,对于不同级别员工每月给与定额的油费报销,这种情况就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一个变相的补贴,从而产生个税风险。
此做法不妥,它其实是每月给予个人500元私车公用的补贴。如果问题中的个人是该公司的员工,相当于利用了企业所得税对于小额零星500元以下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企业故意使用这个金额,因此建议不要用这个方法。
这相当于企业出钱奖励经销商去国外开会,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不是企业的内部人员,旅行社开具相关的发票给企业来入账是没问题的,但是还要具体看发票开具的内容。
实务当中,这种情况可能并不是纯粹的开会,一般还包含观光旅游的成分在内,建议将会议费和旅游这部分费用进行适当的分开,旅游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业务招待。至于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免费的旅游项目并没有严格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赠送礼物是有明确规定)。税法上只规定对公司组织业绩好的销售人员开会旅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组织经销商旅游或参加会议,个税的风险不是很大,主要看发票内容,以及跟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中对于会议费,旅游费的规定。若包含旅游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而不是会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