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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两个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当时也没有涉及到印花税,今年这个受让人又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了,税务局就查到17年的印花税没有交,让补缴。但是最初的转让人以协议中费用
一、合同条款违反法律(税法),此条款当然无效。
二、法定纳税义务无法通过合同转嫁,此合同条款无效,转让方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税务局向其追缴处理于法有据。
三、所谓“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只是说资金最终由受让人负担。归根结底,就是增加转让价格而已。转让人可以将税款考虑在内,依照税法倒推计算,增加转让价格;然后自己负责纳税。法定纳税义务无法转移。
至于受让方给不给转让方这个钱,这是二者民事处理问题,不因此免除转让方法定纳税义务。转让方依法纳税之后,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追索资金。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