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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问题
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真实发生、相关性、合理性,法源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 具有合法规范的税前扣除凭证,法源主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因此对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从第一个条件来看,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只要双方的交易真实、与境内企业的经营相关,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范畴(一般指成交价格公允且必要),均符合可以税前列支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部分并不针对关联方存在真实、合理交易所支付的费用,而是对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进行的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进行遏制。因此,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要求,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与支出,是可以不被上述条款影响而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从第二个条件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要求: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境外关联方只要能够出具该法规所要求的单据给到境内企业(要求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和提供收款证明),境内企业就可以依照上述法规进行扣除。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