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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直播课程后续会有回放。
您好,我同意您的观点。由于该费用与货物销售直接相关,属于产品供应商(即德国总部)为了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诸多成本之一,通吃是通过货物销售收取的对价进行弥补的,海关会倾向于认为该pick and pack fee与贸易相关,而不是非贸项目。如果通过非贸项下单独支付该费用,即使缴纳了预提所得税等税费,也很可能事后被海关挑战为是为了故意做低货物的进口价格来降低关税,从而补征关税和滞纳金,那么,企业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解答】您好!根据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境内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由于贵公司“应客户要求购买其指定境外厂家的设备,设备一直在境外用于生产我司的原材料”,这涉及到境外设备未来是否进口的问题。如果不进口只是在境外使用,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审价办法规定,所购设备的款项应纳入未来用该设备所生产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中去。因此,建议对外支付设备款时以货物贸易项下的预付货款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