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稽查会不会出问题?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是属于门窗制造行业,但是兼营门窗安装(确切是来说是属于混合销售型),按理说我们开发票只能开17和3的,但是这样的话,我们的进项缺口就大。现在我们有一个方案就是,另外注册一个公司,这个新公司负责制作门窗,(把现有的公司改为安装行业)我们就从这个新公司买过门窗成品来,负责安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上述“另外注册一个公司,这个新公司负责制作门窗,(把现有的公司改为安装行业)我们就从这个新公司买过门窗成品来,负责安装”,符合上述政策中的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以外“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尽管购进时17%税率抵扣,安装时11%税率计提销项税,此种形式依据目前政策无税收风险,但购入时产品价格必须是公允价或市场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专家建议可不成立新公司,合同中分别签订货物和安装两项业务,发票分别按货物17%、安装服务11%税率开具。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