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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时间问题。 我公司购买一处房产,没有用于经营,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此处“交付使用”,通俗来讲,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使用”,关键在于“交付”并可以“使用”;至于买方用不用,并不影响已经“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讲,对于这种理解应属公认)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如果买的是“新建商品房”,则自“交付使用”(2019年8月)之次月(2019年9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购买的是“存量房”(已使用过的房屋),则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2019年9月)之次月(2019年10月)起缴纳房产税(注:若“2019年8月20日完税”时,从房管程序上已经完成过户手续,则应自2019年9月起缴纳房产税;这主要取决于房屋过户相关法律政策)。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