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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的境外运输合同,支付人民币给境内的办事处,外汇管控和代扣代缴风险如何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以及税收双边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的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其符合税收双边协定备案条件,其所提供的国际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与所得税,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支付外汇到境外或者支付给境内的办事处,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如果其不符合税收协定备案条件,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八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将境内办事处视为取得收入的常设机构,由其主动履行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义务。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