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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名称与发票名称不一致
您好,《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其中有一项条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现实中可能企业有多个结算账户。如果是收到的发票中销货单位的账号与实际收款的账号不同,因各地税务机关对国税发〔1995〕192号等相关文件可能理解不同,在执行时会存在差异,还是建议两者一致起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