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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不是员工
一、法人肯定不是员工,这毫无疑问。
员工,乃是伦理学、生物学上的“人”。而“法人”,乃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律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加引号的人(算是语文上的“拟人”吧);比如“公司”,这就是典型的“法人”。有人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之类,称为“法人”,其实是错了,这叫“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员工”,或者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为股东会“雇佣”,或为股东会“任命”,肯定符合上述“任职或者受雇”之概念;即使控股股东自任法定代表人,那也是“任职”于本公司。既然如此,则其取得所得,乃为“工资薪金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敬请参考。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