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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餐饮增值税的问题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的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在财税〔2016〕140号还未出台前,“堂食”属于餐饮服务,而“外卖”不区分是自产、加工还是外购的成品,均按照销售货物征税,造成了实务中税企双方的困惑;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实施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企业出售的商品如果经过企业的生产、加工,而非直接转售,则适用6%的餐饮服务税率,如直接转售酒水或购进的包装好的食品,则按照13%出售货物来进行征税。因此星巴克、奶茶店、冰激凌店等非餐厅式店铺自己调制的咖啡、奶茶、冰激凌,应按照6%的餐饮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