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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境外的高管入境
您好,小编传话:
1.情形一,该高管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国内法执行:
1) 一个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支(境内不支付不负担),则无个税缴纳义务;2) 一个年度(历年或者任意12个月,具体视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内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若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支(境内不支付不负担),则应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在考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受雇条款时,需要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条件,其中包括关于常设机构的考量:
A收款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
B 报酬不是由中国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表中国居民雇主支付;
C 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负担。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