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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是关于三流一致比较早的一个文件,根据这个文件只要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是一个人,就应该不会判定未三流不一致,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我们都要求货物或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完全在买卖双方进行,这是比较高的要求,如你所说,如果A支付了AB 俩家的费用,能够证明是A 代替B进行的支付,确实你是向双方提供了服务和开票,那么取得A代替B 支付的证明,不会被认定为三流一致,前提是业务真实,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