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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债转股)的问题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①原注册资金100万不变,甲自然人股东转让10万股权给B公司,占股10% ,豁免债务990万。
——B公司将债权是向甲自然人而非A公司转让,对于A公司层面只做股东变更,而非债转股,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1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0万
同时甲自然人需确认99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如甲再豁免A公司,则按照第②方式处理
②B将全部1000万债权,全部转为对A的增资。即注册资本变成100+1000=1100万,占股仍是10%
——A公司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100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0万(占股10%) 营业外收入 890万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无市价,一般不产生资本公积)
2. 采用①方式,相当于甲取代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此时A公司仍然欠甲1000万元),工商部门仅做【股东变更】的登记,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
采用②方式,相当于增加注册资本与股东名册,以及债务出资到A公司,需要【股东变更】、【增资】以及债转股的处理。
3. 见第4点分析,建议采用②方式更为节税。
4. 综上所述,如果工商部门认定债转股需要做增资处理,则不涉及到财产转让一说,仅由B公司进行非货币性投资A公司处理。甲乙不涉及个税。如果被界定为甲自然人拿出10%股权作为对价承接对A公司的债权(即甲取代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这种一般不定义为债转股,而是股权转让(此时A公司仍然欠甲1000万元),那么此时甲需要对股权转让缴纳(1000万元-10万元)*20%=198万元的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