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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问题
您好,问题一,可以抵减。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各地口径不同,如果认定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则一般情况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从土地成本中扣减。
问题三,按会计准则,如果确属于一种奖励,则应归为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妥当。会计上应在取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问题四,会计处理应当与问题三相同,均应归为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会计上应在取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问题五更应归为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计入营业外收入,且应在取得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问题六,根据2011年70号文的规定,上述奖补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Ø 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Ø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