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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有些争议。
许多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乃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为这儿是“发生”,而非“支付”,所以许多人认为可以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与发生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一个道理。许多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观点是:这个法律级次很高,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个条款没要求发票。本人观点:这个条款确实级次很高,但这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举个例子,“男年满22周岁准予结婚”,显然只是“准予”;总得有其他条件吧,比如得有女朋友。再打个税法专业比方:税法级次确实很高,税法上可没有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难道我们以此违反税法为理由,拒绝享受此项优惠吗?
税前扣除需要真实发生、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但这只是必要条件,不满足肯定不行;但是并非充分条件。同样,也需要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八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显然,对于土地使用税来讲,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完税凭证”;如果尚未缴纳,当然不能取得“完税凭证”。既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当然不能税前扣除。当然,什么时候缴纳,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还可以依法追溯扣除(但不能超过五年)。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