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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一般纳税人动产租赁在2016年营改增以前取得可以用简易征收吗?
不能以2016年作为时间节点。因为对于“动产租赁”来讲,2016年5月1日之前就已经“营改增”了(各地执行时间不同)。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2016.6.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项政策是“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给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