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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A有限公司成立一个a合伙人企业,B有限公司成立一个b合伙人企业,c自然人。现在a,b,c想共同成立一
您好,问题1,可以。
问题2,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
问题3,D公司盈利后,a,b作为合伙人,先分后税,就其应“分”的所得计算所得额,再“先分后税”,由a,b的合伙人按照所“分”得的所得计算申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问题4,不太了解问题所提到情形的最终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或约定,所以,没有办法判断方案是否可行。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