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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销售总机构自主研发的软件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非上述批准汇总纳税情形,否则(异县市)分支机构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改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总机构将产品移送(异县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则应视同销售;此时总机构可依法享受上述政策。
(二)(异县市)分支机构对外销售软件产品,因这些软件产品并非自己自行开发生产,因此不符合优惠条件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