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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延期资金利息,取得建安发票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销售额组成部分)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虽然上述称为“延期资金利息”,但只是俗称;税法范畴,此非“利息”,而是施工费之组成部分,理应一并取得施工发票,作为施工成本。
此问题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上述“利息”作为施工成本应属合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