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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提供的在境外段清关服务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您好,问题一,个人认为,税务局的观点不正确,53号文虽然列举了一部分在境外发生的行为不征税,但并不等于其他的,就要征税。举个简单的例子,境内企业员工出差到境外,在境外住宿,向境外酒店支付住宿费,是否要代扣增值税?显然不需要。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清关段(境外企业提供)发生在境内,毫无疑问,需要代扣增值税。
问题三,如果是委托境内公司办理的,对受托办理的公司来说,这属于在境外提供服务,属于免税事项,贵司收到的是免税发票。
依据;
36号文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